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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用简称做广告侵了他人商标权
2007/5/8  来源:  点击数:349次
天津中信置业有限公司在宣传广告中对注册名称减缩使用,不料却侵犯了中国中信集团公司所拥有的驰名商标。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终审判决,责令天津中信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样。

  法院审理查明,中国中信集团公司原名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注册使用“中信”商标。1999年12月,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其注册并使用在金融服务上的“中信”商标为驰名商标。公司主要经营金融业、房地产开发等,其全资或控股公司名称大多冠以“中信”字样,以表明与中信集团的联系。在长期的经营活动中,“中信”商标及冠有“中信”字样的企业名称在相关公众和商业领域中,已具有与“中信”商标或中信集团有特定联系的含义。

  天津中信置业有限公司注册成立于2004年4月,经营范围包括房地产开发、房地产经纪、物业管理等,其在房地产销售中心室内公告、室外公告、宣传资料和商业项目及活动中,广泛使用了“中信”简称,因此,被中信集团以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告上法庭。

  法院终审判决,天津中信立即停止对中信集团“中信”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变更已经使用“中信”文字的商业设施和项目的名称;责令天津中信向主管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信”字样;在国家级报刊上刊登声明,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8万元人民币。

法官说法

  中信集团注册使用的“中信”商标,曾被国家行政主管机关认定为驰名商标,天津中信对中信集团提供的“中信”商标为驰名商标以及“中信”商标的相关保护记录等证据没有提出异议,因此法院认定“中信”商标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根据案件事实及中信集团“中信”商标的适用范围和知名度,天津中信无论是将与中信集团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突出使用,还是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的商品上擅自使用驰名商标“中信”字样,都容易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天津中信与中信集团有某种联系,或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发生混淆,致使中信集团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因此,天津中信在自己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文字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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