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报讯 德国西门子公司申请注册含有“LOGO”字样的商标未获批准,为此,西门子公司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撤销该决定。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国家商评委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2000年1月3日,西蒙股份简化公司变更为西门子股份公司。1999年10月20日,“LOGO!”商标由当时的西蒙股份简化公司获得国际注册,指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随后,他们在我国申请了领土延伸保护。针对该申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西门子股份公司不服,于2000年9月22日以申请商标具有显著性为由向国家商评委申请复审。2005年11月23日,国家商评委依据商标法的规定,驳回西门子股份公司的复审申请。 国家商评委以该商标缺乏显著性,对西门子公司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随后,西门子股份公司提起诉讼。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LOGO!”作为商标使用不具有显著性,并据此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 |